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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品信息查询


国内违禁品信息

禁止寄递物品目录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二、管制器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弩、催泪器等。
三、爆炸物品。如炸药、雷管、导火索、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如氢气、甲烷、乙烷、乙炔、打火机、氯气、压缩氧气、氮气等。
五、易燃液体。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如红磷、硫磺、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等。
十、放射性物质。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中国大陆到香港

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2.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和毒性等危险物品。
3.反动报刊、书籍、窗口或者淫秽物品。
4.各种货币。
5.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6.容易腐烂的物品。
7.活的动物。
8.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9.液体、食品、光盘。
10.其他不适合邮递条件的物品。

中国大陆到澳门

大陆出口“违法违规”禁寄物品、航空“违法违规”禁寄物品不收寄。
澳门特殊禁寄物品:
1)食品
2)生物标本
3)大陆品牌电器在澳门有专卖店的产品不能收寄。
4)植物
备注:具体标准请以当地口岸海关相关法规、要求为准。

中国大陆到台湾

1)大陆出口“违法违规”禁寄物品、航空“违法违规”禁寄物品不收寄。
2)物品的性质或其封装有伤害邮政服务人员或污损邮件或邮政设备嫌疑的。
3)封口用金属扣钮等有锋利边缘,可能妨害邮件处理的物品。
4)各类枪械、弹药、易爆炸性物品、易燃烧性物品、易腐蚀性物品。
5)放射性元素及容器、烈性毒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6)各种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的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7)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8)对方禁止进入或流通的文件或物品。
除上述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从海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中国到日本禁用物品信息

1.危险品、化学品、液态物品、生化物品、生鲜物品、药品、仿真玩具武器,刀具等尖锐物品均为禁运物品。
2.任何形式的假冒伪劣产品。
3.无品牌授权书的侵权物品。
4.食品及与食品有关的设施设备。
5.医疗设施设备。
6.化妆品。
7.私人物品(没有收件公司名称,包括分运行李)。
8.6岁以下玩具。
9.有度数的眼镜。
10.其他中国及日本法律法规规定的禁运的相关物品。

中国到南非禁用物品信息

大陆出口“违法”禁寄物品、大陆出口“违规”禁寄物品、航空“违法”禁寄物品、航空“违规”禁寄物品不收寄。
非洲特殊禁寄物品:
1)仿牌(国际大牌)或者侵权物,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液体物品。
2)动物植物标本以及制品。
3)食品,药品,烟草,茶叶以及生鲜物品,腐蚀品,油墨粉末状物品。
4)纯电池,军火以及部件,仿真军火以及部件,冰箱空调。
5)货币。
6)古董文物,名表,珠宝首饰以及原石,贵重金属。
7)石板和石头,未加工的羽毛,木头等。
8)打火机,磁铁,带磁产品(音响、耳机)带马达,电机类物品。
9)光盘/CD,赌博用具,宗教,政治,淫秽以及色情物品。
备注:具体标准请以当地口岸海关相关法规、要求为准。

中国到澳洲禁用物品信息

大陆出口“违法”禁寄物品、大陆出口“违规”禁寄物品、航空“违法”禁寄物品、航空“违规”禁寄物品不收寄。
澳大利亚特殊禁寄物品:
1)仿牌(国际大牌)或者侵权物,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液体物品。
2)动物植物标本以及制品。
3)食品,药品,烟草,茶叶以及生鲜物品,腐蚀品,油墨粉末状物品。
4)纯电池,军火以及部件,仿真军火以及部件,冰箱空调。
5)货币。
6)古董文物,名表,珠宝首饰以及原石,贵重金属。
7)石板和石头,未加工的羽毛,木头等。
8)打火机,磁铁,带磁产品(音响、耳机)带马达,电机类物品。
9)光盘/CD,赌博用具,宗教,政治,淫秽以及色情物品。
备注:具体标准请以当地口岸海关相关法规、要求为准。

收寄原则:

【一】、禁止收寄:国家“违法违规”禁寄物品、航空“违法违规”禁寄物品不收寄。
【二】、限制收寄:
中国海关禁限进出口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中国邮政局禁运品规定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
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
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
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1.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2.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1.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
2.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
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国际件违禁品处理
(1)在各中转中心内、航空部安检发现的,对发件网点处以300-1000元/票罚款,对韵达陆运可以寄递的非违禁品液体、非违禁品粉末的物品的,予以考虑退回;
(2)如货物在中转或航空部安检发现,由发件网点或收件客户自行取回,取回的时间在2天内,如接到通知2天内不自行取回,则由总公司营运中心仲裁部根据《关于液体违禁品的处理规定》条款进行处理。
(3)对需要再次中转的快件一律不得退回或转发。
(4)发件网点承担污染其他快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对中转中心所有设施、设备及人员的损害责任。
(5)在航空公司安检时被发现的,未引起后果的,对寄件网点处以500元/票的罚款,件按航空公司相关规定处理。引起后果的,除承担航空部门所有罚款及其它法律责任外,对网点另处1000—5000元/次的罚款。
(6)在航空部安检未被发现的,依据部门内相关处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三】、说明:
  具体可以收寄的物品以收派员上门核实为准。